2018年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普通本大专招生章程(录取结果、学校代码、招生计划)

2018-12-12 09:32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UNIVERSITYOFCHINESEMEDICINE。学校创办于1954年,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中医药院校,全国首批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结论高校,全国首家通过教育部本科中医学专业认证单位,2014年晋升为全国文明单位,2015年荣获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是黑龙江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2017年获评全国“A+”学科高校。
  • 第三条学校代码:10228。
  • 第四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其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招生就业处;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设在纪检监察处。
  • 第五条招生就业处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 1.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
  •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 5.研究、论证、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报批。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 6.对录取的新生信息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 第六条 凡报考我校全日制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我校本专科毕业生均发放“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名称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 第七条 学校招生实行异地远程计算机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 第八条 全面实施“阳光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录取工作中以全国普通高校考试的成绩为依据,遵循考生志愿,按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相同的情况下,学校根据包含考生位次信息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理工类按照:数学、外语、综合、语文的顺序排序录取;文史类按照:语文、外语、综合、数学的顺序排序录取。并将录取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 第九条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专业级差设为:一、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1分”,第二-第六各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录取到其它专业。
  • 第十条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 第三章入学与毕业
  • 第四章录取规则
  • 第十一条对于浙江生源,按照浙江省高考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 第十二条对于江苏生源,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B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等级为合格。
  • 第十三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
  • 第十四条 各专业不限制语种。八年制中医学类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授课;中西医临床医学联合办学专业、佳木斯学院所有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或俄语授课。
  • 第十五条 护理学(本科)专业建议男性身高17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的考生报考。
  •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药类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 第十七条 我校不设预留计划。
  •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
  • 第十九条我校学费标准一般为4000-6000元/年/生,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5%,并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学费问题,通过申请勤工助学等形式来解决生活费用问题。同时,学校还积极与企业和社会各界联系,通过设立企业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途径,帮助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
  • 第二十三条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 第二十四条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佳木斯学院是学校直属的办学单位,地处佳木斯市。负责培养学校部分本科专业以及所有高职(专科)专业。其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
  • 第二十七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章程。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 第六章附则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18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18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学校创办于1954年,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中医药院校,全国首批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结论高校,全国首家通过教育部本科中医学专业认证单位,2014年晋升为全国文明单位,2015年荣获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是黑龙江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2017年获评全国 “A+”学科高校。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22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其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招生就业处;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设在纪检监察处。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研究、论证、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报批。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信息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入学与毕业

第六条 凡报考我校全日制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我校本专科毕业生均发放“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名称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实行异地远程计算机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八条 全面实施“阳光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录取工作中以全国普通高校考试的成绩为依据,遵循考生志愿,按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相同的情况下,学校根据包含考生位次信息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理工类按照:数学、外语、综合、语文的顺序排序录取;文史类按照:语文、外语、综合、数学的顺序排序录取并将录取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专业级差设为:一、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1分”,第二至第六各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低录取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录取到其它专业。

第十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于浙江生源,按照浙江省高考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江苏生源,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B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等级为合格。

第十三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

第十 各专业不限制语种。八年制中医学类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授课;中西医临床医学联合办学专业、佳木斯学院所有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或俄语授课。

第十五条 护理学(本科)专业建议男性身高17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的考生报考。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药类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七条 我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十九条 我校学费标准一般为4000-6000元/年/生,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5%,并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学费问题,通过申请勤工助学等形式来解决生活费用问题。同时,学校还积极与企业和社会各界联系,通过设立企业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途径,帮助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处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编:150040

咨询电话:0451-82193455、82193477

信访电话:0451-82193018

   真:0451-82193026

招生网址:http://zsjy.***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佳木斯学院是学校直属的办学单位,地处佳木斯市。负责培养学校部分本科专业以及所有高职(专科)专业。其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科

学校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华街39号 

    编:154007

咨询电话:0454-6103226、6103227

信访电话:0454-6050339

    真:0454-8782721

学院网址:http://www.***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章程。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原标题:2018年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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