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七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3.考生须按照所在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高水平运动员高考志愿填报办法填报高考志愿。

第十一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内,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录取。

3.具有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含二级)证书,专业水平测试成绩优秀,具有一定培养前途者,高考成绩达到其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线,按照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如果教育部关于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有所调整,我校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区、市)的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院校志愿

第二十四条对于高水平运动员,经我校考核且合格者,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对于高水平运动员,经我校考核且合格者,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规定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