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专业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排序录取”为原则。

第十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中,对考生进档后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办法。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内蒙古考生,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有退档的顺序递补”的录取规则。

(5)对偏远、贫困地区考生,试点高校要积极探索选派专家到当地开展考核、实行网络远程视频面试等方式,为考生顺利参加考试提供便利和帮助。

3.普通类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根据该区规定,按照“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中,对考生进档后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办法。

第十五条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安排专业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对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内蒙古考生,依据当地招生办法,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