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名称 | 年份 | 类型 |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最高/最低分) | 西北大学 (最高/最低分) |
|---|---|---|---|---|
| 材料物理 | 2020 | 综合 | -/600(普通类一段) | /() |
| 材料物理 | 2018 | 理科 | -/599(本科批) | /() |
| 材料物理 | 2017 | 理科 | -/593(本科批) | /() |
| 专业名称 | 年份 | 类型 |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最高/最低分) | 西北大学 (最高/最低分) |
|---|---|---|---|---|
| 材料物理 | 2018 | 理科 | -/559(本科一批) | /() |
| 材料物理 | 2017 | 理科 | -/529(本科一批) | /() |
| 地区 | 专业名称 | 类型 | 批次 | 招生类型 | 最低分 |
|---|---|---|---|---|---|
| 新疆 | 材料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理科 | 本科一批 | 普通类 | 495 |
| 甘肃 | 材料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理科 | 本科一批I段 | 普通类 | 517 |
| 陕西 | 材料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理科 | 本科一批 | 普通类 | 543 |
| 云南 | 材料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理科 | 本科一批 | 普通类 | 579 |
| 贵州 | 材料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理科 | 本科一批 | 普通类 | 540 |
| 四川 | 材料类(包含专业: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认同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加分项目,但分值最高20分) | 理科 | 本科一批 | 普通类 | 602 |
| 海南 | 材料类(包含专业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综合 | 本科批 | 普通类 | 641 |
| 广西 | 材料类(5800元/年,包含专业: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理科 | 本科一批 | 普通类 | 559 |
| 广东 | 材料类(非定向)(080203.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080401.材料科学与工程+080402.材料物理+080403.材料化学+080414.新能源材料与器件)(办学地点:山东省青岛市) | 物理类 | 本科批 | 普通类 | 593 |
| 江西 | 材料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理科 | 本科一批 | 普通类 | 585 |
| 福建 | 材料类(含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物理类 | 本科批 | 普通类 | 590 |
| 安徽 | 材料类(5800元/年;含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理科 | 本科一批 | 普通类 | 587 |
| 黑龙江 | 材料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理科 | 本科一批A段 | 普通类 | 532 |
| 吉林 | 材料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理科 | 本科一批A段 | 普通类 | 531 |
| 辽宁 | 材料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物理类 | 本科批 | 普通类 | 584 |
| 山西 | 材料类(包含专业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理科 | 本科一批A段 | 普通类 | 563 |
| 天津 | 材料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青岛) | 综合 | 本科批A段 | 普通类 | 625 |
| 地区 | 专业名称 | 类型 | 批次 | 招生类型 | 最低分 |
|---|---|---|---|---|---|
| 四川 | 物理学类(包含专业:物理学、应用物理学、材料物理、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认同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加分项目,但分值最高20分) | 理科 | 本科一批 | 普通类 | 605 |
| 广西 | 物理学类(6600元/年,在长安校区办学,包含专业:物理学、应用物理学、材料物理、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 理科 | 本科一批 | 普通类 | 571 |
| 福建 | 物理学类(含物理学、应用物理学、材料物理、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 物理类 | 本科批 | 普通类 | 594 |
| 安徽 | 物理学类(6600元/年;含物理学、应用物理学、材料物理、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 理科 | 本科一批 | 普通类 | 600 |
| 黑龙江 | 物理学类(物理学、应用物理学、材料物理、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 理科 | 本科一批A段 | 普通类 | 535 |
| 辽宁 | 物理学类(物理学、应用物理学、材料物理、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 物理类 | 本科批 | 普通类 | 597 |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和开展“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并建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学校还是教育部和五大能源企业集团公司、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的高校,是石油石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被誉为“石油科技、管理人才的摇篮”,现已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石油石化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大学。2017年、2022年均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
追溯学校历史,1953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国民经济建设急需石油资源,石油工业发展急需专业人才。在这种形势下,以清华大学石油工程系为基础,汇聚北京大学、天津大学、大连工学院等著名高校的相关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组建成立了新中国第一所石油高等学府——北京石油学院,隶属燃料工业部,是当时北京著名的八大学院之一。1960年10月,学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高校。1969年,学校迁至胜利油田所在地——山东东营,更名为华东石油学院。1981年6月在北京石油学院原校址内成立研究生部。1988年,学校更名为石油大学,逐步形成山东、北京两地办学格局。1997年,石油大学正式进入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00年,石油大学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划归教育部。2000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成立研究生院。2003年10月,教育部与国家四大石油公司签署共建石油大学协议。2004年8月,教育部批准石油大学(华东)立项建设青岛校区。2005年1月,学校更名为中国石油大学。2005年8月,教育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共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协议。2006年10月,学校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0年,学校成为国家首批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61所试点高校之一和承担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32家部属高校之一。2014年4月,教育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大能源企业集团公司签署共建中国石油大学协议。2018年12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重点共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21年,经教育部批准,东营校区调整为东营科教园区,办学主校区调整到青岛。
学校总占地面积5000余亩,建筑面积130余万平方米,发展形成了“两校区一园区”(青岛唐岛湾校区、古镇口校区以及东营科教园区)的办学格局。青岛两校区地处迷人的帆船之都、海滨之城,享有极高美誉的青岛,东营科教园区地处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生态之城、石油之城——山东东营,“两校区一园区”均位于“蓝黄”两大国家战略重点区域,同时青岛两校区还处于2014年新设立的国家级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学校建有研究生院,有地球科学与技术学院,石油工程学院,化学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石大山能新能源学院,海洋与空间信息学院,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青岛软件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文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教学部等16个教学学院(部),以及荟萃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
学科专业覆盖石油石化工业的各个领域,石油主干学科总体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有1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二级学科,9个博士授权自主设置交叉学科,2种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3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15种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61个本科招生专业,11个博士后流动站。拥有矿产普查与勘探、油气井工程、油气田开发工程、化学工艺、油气储运工程等5个国家重点学科,以及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工业催化等2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工程学、化学、材料科学、地球科学、计算机科学、环境与生态学、社会科学总论等7个学科领域进入ESI全球学科排名前1%,其中工程学进入ESI全球学科排名前1‰。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2个一级学科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计划。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地质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地球物理学等6个一级学科进入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全国前十名。
学校教育体系完备,各类教育层次结构合理,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近18900人、研究生9400余人,留学生970余人。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着力打造人才培养质量品牌,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声誉。从广大校友中涌现出大批杰出人才,走出了30位两院院士以及一大批石油石化行业领军人物和工程技术骨干。自国家实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政策以来,毕业生就业率连续27年保持在90%以上,2004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就业先进工作单位”荣誉称号,2011年入选50所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2019年入选“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学校拥有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现有教师1700余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100余人,博士生导师329人。有两院院士8人(含双聘),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6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3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6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1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13人;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6人,长江学者青年学者5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6人,“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2人,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4人,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基金及青年教师奖获得者11人;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5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15人,泰山学者青年专家25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8人;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5人。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2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1人,省级教学名师14人,全国模范教师4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3个,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2个,泰山学者优势特色学科人才团队1个;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山东省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2个,山东省教学团队11个。
学校是石油石化行业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具有较强实力,在10多个研究领域居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现有重质油国家重点实验室、海洋物探及勘探开发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非常规油气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油气加工新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石油石化新型装备与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34个国家及省部级科研平台。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不断拓展社会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与国内60多家地方政府、大型企事业单位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学校重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已与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俄罗斯等45个国家和地区的200余所高等院校和学术机构建立了实质合作交流关系。聘请了百余名著名专家、知名人士为我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近年来,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逐步增加,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建校近70年来,学校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在新的历史时期,学校坚持特色发展、内涵发展、高质量发展,正向着“能源领域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奋力迈进。
学校建有3个普通学生餐厅、1个民族学生餐厅,引进了山西、陕西、甘肃、湖北、湖南、东北等近50家特色风味小吃。学生餐厅面积为3.6万平方米,能容纳30000多人就餐。餐厅内主副食花色品种繁多,高、中、低档饭菜搭配合理,中、晚两餐主食品种达100多个,副食品种达300多个。
学生餐厅先后获得“山东省标准化食堂”、“山东省餐饮安全示范学校餐厅”等荣誉,学校多次被评为“山东省高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示范单位”、“山东省高校伙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食安山东”餐饮服务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同时,餐厅每年为在校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学校坚持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为基础,引导学生献身事业”为主旋律,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从组织、工作、保障、反馈四个方面全面构建适应市场需要的“四位一体”大学生就业体系,建立了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和毕业生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了工作特色,保证了较高的毕业生就业率。毕业生离校就业率连续24年在90%以上,毕业生就业质量高,签约毕业生中40%左右去往世界500强企业。
学校2000年被教育部、2007年和2012年被山东省评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04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就业先进工作单位”,2011年入选50所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2016 年入选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 2017 年入选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学校积极建设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了“以学校为主导,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形成了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网络化的双选思路。学校构建了以石油石化行业为主,船舶、汽车、燃气、电力、海洋重工等其它行业为辅的“一主多元”立体化就业市场格局。
学校每年组织至少五场大型校园招聘会和十几场中小型招聘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以及北京、上海、深圳、青岛等全国大中城市的1500多家单位纷纷前来参加我校毕业生招聘会,为毕业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市场。到校用人单位数量不断增多,范围更加广泛,就业质量不断提高,就业结构更加合理,毕业生就业满意度高,2017届毕业生对第一份工作的总体满意度为96.04%,处于较高水平。学校采取设立奖学金、开展留学服务,留学奖学金等措施,鼓励毕业生出国留学。2017届毕业生中,出国学习306人,毕业生出国(境)人数及比例呈快速上升趋势。
学校强化全程化就业指导。从新生入校开始贯穿学生的整个大学生涯,教育引导学生立志成长成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重视学生职业发展,加强思想引导、就业指导、创业指导、就业培训、信息提供、市场拓展等就业工作环节的联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富有特色的分专业类型的就业指导。学校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素养》三门全校公选课。邀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到学校与大学生现场面对面交流,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就业能力培养等有针对性的实际指导。积极开展就业心理咨询指导和职业倾向测验,提供《网络学堂》、《职业测评》等实时学习与测评,全面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西北大学肇始于1902年的陕西大学堂和京师大学堂速成科仕学馆。1912年始称西北大学。1923年改为国立西北大学。1937年西迁来陕的国立北平大学、北平师范大学、北洋工学院和北平研究院等组成国立西安临时大学,1938年改为国立西北联合大学,1939年复称国立西北大学。新中国成立后为教育部直属综合大学。1950年复名西北大学。1958年改隶陕西省主管。1978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现为首批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与陕西省共建高校。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西北大学形成了“发扬民族精神,融合世界思想,肩负建设西北之重任”的办学理念,汇聚了众多名师大家,产生了一批高水平学术成果,培养了大批才任天下的杰出人才,享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被誉为“中华石油英才之母”“经济学家摇篮”“作家摇篮”。
学校现有太白校区、桃园校区、长安校区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2360余亩。现有24个院(系)、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研究生院,89个本科专业,其中32个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学校现有2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8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现有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涵盖5个二级学科)、4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和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现有7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7个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并设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设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1个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3个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3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3个国家级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1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80个省部级科研基地。现有教职工3000余人,其中中科院院士4人,双聘院士(教授)5人,国际科学史研究院院士1人,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1人,国家“万人计划”项目入选者21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2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2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7人,国家级教学名师4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5人,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6人。全日制在校生25000余人,其中全日制本科生13000余人,研究生12000余人,国际学生400余人。
学校先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等重大科技奖励。
学校十分重视对外科技文化交流,已与美、英、法、德、日等30余个国家及地区的100余所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大英百科全书》曾将西北大学列为世界著名大学之一。
优秀新生奖励实施办法
为吸引和鼓励更多的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奖励考入我校的优秀新生,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对象
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优秀新生。
奖励等级及金额
特等奖:每人50000元,四年学费全免。
一等奖:每人20000元,四年学费全免。
二等奖:每人10000元。
以上奖项重复者,按最高等级享受,不可兼得。
奖励评选条件
特等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文、理科第一名。
一等奖:高考成绩名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文、理科前30名者;或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生物、化学、信息科学等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二等奖:高考成绩名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文、理科前50名者;或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生物、化学、信息科学等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直辖市、自治区)赛区一等奖获得者。
实施办法
新生入学时由本人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西北大学优秀新生获赠奖励申请表》,并附有关证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招生办公室。
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拟定获奖名单,报主管校长和主管财务的校长签字同意后向奖励对象兑现奖金。奖金按年度平均发放。
有关新生奖励的具体情况将以各种方式报道宣传。
本办法适用于自2007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 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 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 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 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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